关于调整用人单位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
享受用工补助条件和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杭劳社就[2004]280号
杭财社[2004]998号

 

各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杭州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为保障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本市实际,对用人单位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享受用工补助的条件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委[2002]28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就业,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用工补贴,条件之一是用人单位支付就业人员的月工资不低于550元,现根据《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劳社薪[20 04]254号)文件精神,将此条件调整为不低于市区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10%。

  二、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对从事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月工资(不含社会保险补贴,仅指岗位补贴)应按不低于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发放,其中从事“保洁”岗位的就业人员的月工资应不低于该项标准的110%。

  上述标准调整后,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助的资金按以下原则确定:

  1、公益性岗位补贴按新标准的50%核拨;

  2、法定节假日加班补贴的月工资按市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核拨;

  3、社会保险费补贴、综合保险等补贴仍按原标准执行。

  三、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补贴的差额部分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  街道(乡镇)以及社区共同解决。

  四、本通知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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