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04〕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我省的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440元、510元、560元、62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3.8元、4.4元、4.8元、5.4元四档。


  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请各市根据所属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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