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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7〕83号)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的,应当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十五日内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劳动用工备案内容包括:用人单位信息、招用信息、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信息。
一、用人单位新招人员劳动用工备案
(一)办理新招人员备案手续,请随带以下证件:
1.用人单位有效证件
●在杭省部属单位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行政介绍信。
●外地企业在浙分支机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行政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2.新招人员有效证件
●失业人员
○1失业证、就业援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档案托管机构未就业证明(历届生)
○4劳动合同原件一式三份
●历届(档案托管)大中专毕业生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二)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先领取《劳动用工备案名册》和《就业登记表》。
2.填写《劳动用工备案名册》一式三份,若有录用杭州市城镇失业人员按户口所属分区填写《劳动用工备案名册》一式三份。
3.按人员填写《就业登记表》各一份。
4.办理时持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表格,及企业和个人相关材料。
5.经窗口工作人员审核,于1个工作日内开具《劳动用工备案证明书》、鉴证新招人员的劳动合同。
6.证明书及名册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登记表》由用人单位放入招用人员档案内。
(三)档案提取办法
1.用人单位在上半月办理备案手续的,请在次月初凭《劳动用工备案证明书》提取当月招用人员(杭州城镇失业人员)档案,下半月办理的档案需次月末提取。
2.用人单位需调取杭州市城镇失业人员以外(在异地或人才交流中心托管)人员档案的,可请工作人员开具调档函,用人单位凭调档函自行提取人员档案。
二、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请填写《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名册》一式两份,到服务窗口办理备案手续。
特别提醒:
◎上述各类表格可在浙江人力资源网(http://www.zjhr.com)下载。
◎劳动用工备案咨询电话:0571-567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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