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从9月1日起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省政府决定从9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670元、620元、54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4元、5.7元、5.3元、4.6元四档。这是我省在2005年12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再一次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调整。近年来,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繁,2003年以来,年年都有所调整,且提高幅度较大,对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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