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4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的通知
杭公治[2004]88号

 

各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  

  2004年,是全国高校扩招后毕业生数量继续快速增长的一年,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做好2004年我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4]212号)精神,做好今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工作,现就2004年应届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的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外地大专生在杭落户门槛,取消大专生专业限制,放宽对大专毕业生落户的限制,外地生源的普通高校专科(高职)毕业生,只要专业对口且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均可办理接收落户手续。普通高校本科(含本科)以上毕业生继续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

  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系原杭州知青子女、省级优秀毕业生、工科类校级以上优秀毕业生和党员毕业生,在杭落实就业单位的,以及我市"两港五区"建设和列入省"五个一批"重点骨干企业生产一线和省、市重点工程根据需要引进的外地生源中专毕业生,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也可接收落户。

  二、简化外地生源的应届毕业生落户手续和办理程序  

  (一)下列外地生源的应届毕业生落户,符合进杭条件的,凭相关材料(除同意落户证明、《户口迁移证》留原件外,其他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1、普通高校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人才开发中心的,由人才开发中心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由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落户在亲友家的,由亲友出具同意落户证明和提供户口簿;本人在杭拥有住房的,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下同)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普通高校专科(高职)学历毕业生,专业对口且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办理落户手续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下列人员办理进杭落户手续时,由市公安局签署同意进杭意见后,到指定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1、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现代远程高等学历教育等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在市区落实就业单位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未婚人员,凭《毕业证书》、省市毕业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报到证》和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毕业时户口已落到其他地、市,或就学时未将户口迁往学校户口所在地的,出具《户籍证明》)、未婚证明、同意落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证办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外地生源应届中专生,凭省、市中专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报到证》、《毕业证书》和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携带有关材料和落户证明,到市公安局户证办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三)非2004年毕业(指毕业证书或《户口迁移证》开具的时间)的毕业生,不适用2004年应届毕业生落户政策,须经市公安局按人才引进政策,签署同意进杭意见后,到指定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对《户口迁移证》中迁往地址非本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的,由毕业学校或教育、人事的毕业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凭相关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改签手续后,办理进杭落户手续。 

  (五)对符合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进杭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为本市市区的,办理落户时,可落户本人在杭合法住房的所在地、省市人才开发中心、工作单位集体户或挂靠亲友处。 

  (六)对毕业离校未在杭落户,又未办理户籍保留在原就读高校手续的毕业生,于2004年12月31日之后,应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家居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  

  三、本规定自2004年8月5日起执行。

                        杭州市公安局

                        2004年7月30日

 

 

 
 
主办单位:浙江省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
版权所有:浙江省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 2005
地  址:杭州市百井坊巷91号            邮   编:310003
电  话:0571--85172406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