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直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房改[1997]2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
现将调整清册及汇总表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按省直公[2005]2号文件《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区)缴交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的计算口径》执行。
二、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统一调整为12%,即单位和个人各12%。
二、纳入统发工资集中管理的省级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仍由省人事厅统一计扣,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统一代缴,各单位不得再从其他渠道另行扣缴。
三、住房公积金的月缴额计算到元,既见分、角进元。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调整清册》的每页小计和每页累计务必填写准确,最后一页的新缴交额累计数,要与《住房公积金月应缴额年度调整单位汇总表》中的2006年1月调整后应缴额合计数一致。
五、各单位1月份新增职工暂不作变更,延期至2月份作新增,并办理1月份的住房公积金补交手续。1月份要暂停的职工,务必在调整清册中将其注明或划去。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在1月份顺利完成,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即将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额进行调整,填好上述两表,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6年1月20日前报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逾期视同不调整。“拷盘”单位请按“中心”提供的盘片及操作要求调整缴交额。
杭州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