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代理单位:
根据浙医保【2006】1号文件规定,2006年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暂按上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核定,缴费比例不增长,大病保险不增长。2006年度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为3240元;职工月工资收入低于平均工资收入60%的,缴费基数最低为1944元;职工月工资收入高于300%的,缴费基数最高为9720元。
医保中心对参保单位和职工2005年职工工资收入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清算,对2005年度低于1944元基数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1944元标准进行补差清算。请各代理单位在一季度配合我单位进行核算,将差额补清。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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