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比例的通知
 


  根据浙劳社医[2005]192号文件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调整为10万;对省级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付段统筹基金和个人自付比例也相应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表:

医疗机构等级
共 付
起付标准至2万元
2万元至4万元
4万元至10万元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三级及相应
76%
24%
82%
18%
88%
12%
二级及相应
80%
20%
85%
15%
90%
10%
其他
84%
16%
88%
12%
92%
8%
社区
86%
14%
90%
10%
92%
8%


二OO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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