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公司负责申请,本公司申请通过后通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告知失业职工,凭本人身份证与复印件至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武林支行(杭州市体育场路267号,靠近中山北路与体育场路交叉口)失业救济金领取窗口领取;领取期限为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延期办理以上手续,延期期限内应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相应扣减,不得补领。
跨地区在杭就业的城镇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可选择杭州市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确定其失业保险应享受期限和待遇标准。
a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申请报告、暂住证(复印件)、现杭州市居住地社区证明、户籍证明;本人在杭州市现居住地社区领取失业保险金;
b.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符合申请条件的本公司负责申请,本公司申请通过后通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告知失业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到杭州市中河中路242号,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财务管理部领取《失业救济金转移单》;并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携带失业证明和失业保险转移单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实际发放金额按户口所在地具体标准发放。
办理依据:
◇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