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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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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介机构常见问题解答 |
| 问: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申办程序是什么? |
答: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答复。新设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前,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并抄送公安部后,向该机构颁发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
申请机构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应当于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1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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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违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将受到何种处罚? |
答:根据7月1日正式实施的《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违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将受到处罚。
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其经营物品和违法所得。因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拒不履行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违反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和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对未经批准发布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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