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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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民:移民是人们的迁徙行为,或是为了寻求更好的生活自由,或是被强迫离开原来的住地。就业移民是指为了寻找工作而进行的人口流动。在21
世纪初,国际劳工组织估计有大约1.75 亿的人口居住在海外,包括难民。其中,大约8600万为经济活动人口。 |
| 强迫劳动: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30
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 号)“强迫或强制一词系指以任何惩罚相威胁,强迫任何人从事的非本人自愿的,一切劳动或服务”(第2
条第1 款)。尽管强迫劳动经常被称为“新奴隶制”,在所有权的概念上,传统的奴隶观念和强迫劳动是有区别的。传统的奴隶制预示着一个奴隶归属于一个奴隶主,而构成强迫劳动的基本条件仅仅是行使威压和剥夺自由。所以奴隶制是强迫劳动的一种形式,但并不是唯一形式。强迫劳动的形式有很多种。 |
| 移民工人:根据《联合国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1990
年),“移徙工人”系指“在其非国民的国家将要、正在或已经从事有报酬的活动的人”(第2
条第1 款)。 |
| 债务奴役:这是一个强迫劳动的例子。根据联合国《废除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做法的补充公约》(1956
年)的定义,债务奴役出现于以下情况,当一个人提供给另一个人贷款并以他/她的劳动/服务偿还债务,或者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具有控制权,以其劳动/服务偿还债务。当工作的价值根据合理的衡量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就形成了债务奴役关系。 |
人口贩运: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
年)“对于人口的贩运意为,使用任何形式的威胁,武力或任何的威压、逼迫、诱导、欺骗、欺诈、滥用权力、或由于同意一人对于另一个人控制而提供或收受贿赂、利益,为了达到剥削的目的而招聘,贩运,转卖,包藏或者接受被贩人口。在这里剥削的概念至少包括强迫他人卖淫所得或者任何形式的性剥削,强迫性劳动或服务,奴役或者其他近于奴役的行为,奴役或者强迫割除器官”(第3
条(a)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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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人口偷渡: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0)“组织移居者偷渡”意为“为了直接或间接的获取金钱或者物质的利益,以非法的途径进入不具有公民权或者常住权的国家的行为”(第3
条(a)款)。偷渡人口似乎涉及到一个自愿的协议,被偷渡的人是这一协议的当事人之一。当由于法律约束或者不知晓合法途径而无法自由过境时,走私移居就会发生。因此,非法移居者会向帮助他们穿越国界的提供偷渡者支付一定的报酬。在实践中,可能很难区分偷渡与贩运,因为前者很可能导致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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