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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审批
二、办理依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5号令)、《浙江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浙劳社就〔2003〕78号)。
三、申报条件:
1. 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且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和正在查处尚未处理完毕的;
2. 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3. 具有取得法律、外语、财会、职业指导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

4.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硬件设施;
5. 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
6. 须与境外合法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建立合作关系,并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协议书;
7. 备用金不低于70万元;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程序:
1.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应该向其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的同意,上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征得省级公安机关的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后抄送公安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向该申请机构颁发许可证;
4. 在杭省、部属单位或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五、需要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境外就业中介资格申请表;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人选、主要工作人员或者拟聘用人选的简历和有关资格证明;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 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6. 拟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行政区域和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内容应该包括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市场条件、资金条件、人员条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7. 与境外合作机构签定的合作意向书、协议书;
8. 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少于30m2,非住宅性质)使用证明;
9.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国有商业银行的备用金存款证明;
10.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指定国有商业银行三方签订的有关备用金存款协议和银行出具的境外就业中介备用金存款开户证实书;
11.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期限:
1. 申请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应该向其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征得同级公安机关的同意,在15个工作日内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 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并征得省公安机关同意后,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0日内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答复;
4. 申请机构应当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到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并应当于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10日内,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备案。
七、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八、承办单位:浙江省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
九、联系电话:0571-56792518

 
 
主办单位:浙江省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
版权所有:浙江省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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