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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
二、办理依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5号令)、《浙江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浙劳社就〔2003〕78号)、《关于做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332号)、《关于做好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就〔2005〕17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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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条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具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四、办理程序:
1. 申请换证的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内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同意后,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查批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向该申请机构颁发新的许可证。
五、需要材料:
1. 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更换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 机构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4.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会计事务所近期(一年内)的资信证明和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5. 经营情况报告,包括:
(1) 经营情况:近三年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已输出人数及国家和地区、行业、工种;
(2) 服务内容:基本工作程序、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签订情况、对出境就业人员培训的情况、出境证明的开具情况;
(3) 面临问题: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4) 发展规划:机构将来的发展方向、市场拓展规划。
6.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期限:
1. 申请换证的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内向所在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 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中介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做出答复,审查通过的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自收到中介机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初审通过报劳动保障部;
4. 劳动保障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自收到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七、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八、承办单位:浙江省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
九、联系电话:0571-56792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