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
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
二、办理依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5号令)、《浙江省〈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实施办法》(浙劳社就〔2003〕78号)、《关于为境外就业人员提供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检〔2003〕1414号)、《关于转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为境外就业人员出境提供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22号)。
三、申报条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具有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四、办理程序:机构提出申请,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
五、需要材料:
1. 开具境外就业人员出境证明申请表;
2. 外方雇主或合作机构资质证明;
3. 中介机构与外方合作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4. 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书;
5. 境外就业人员与外方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
6. 境外就业人员护照、身份证、工作准证复印件;
7. 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七、承办单位:浙江省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
八、联系电话:0571-85156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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