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考籍档案

考籍档案是考生基本情况、考试成绩和考试期间表现的原始记录,未经一定的审批手续,非管理人员一律不准查询或调用。

考籍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申请免考登记表、转考考生登记表、考生奖惩记录;成绩册、成绩更改登记表、实践环节考核登记表、实考试卷、计算机成绩库及存有成绩的软盘、光盘;各种考试情况统计表。

省考办负责考籍档案中除《报名登记表》、《成绩册》外的所有档案管理;

地市、县考办负责上述考籍档案中除实考试卷外的所有档案的管理。

二、成绩管理

1、每次考试结束后,由省考办负责成绩的处理,及各种考试情况数据的统计。 2、地市考办根据省考办发放的成绩库打印《成绩册》和《成绩通知单》。《成绩册》一式二份,地市、县考办各保存一份。

3、考生若对自己所获成绩有异议,由考办按《浙江省自学考试成绩查核实施办法》办理。

4、考生《课程合格证书》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一律推迟半年毕业。半年后,考生在办理毕业申请的同时向当地考办申请办理遗失证明,地市考办将证明集中后在毕业生材料上报时送省考办审核。证明存根留当地考办。

三、免考

考生免考应在办理毕业申请时,方可向当地考办提出免考申请,申请时应提交毕业证书正本和原毕业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此件复自×××同志档案”的成绩证明。填写《申请免考登记表》(一式二份),省考委审批后返回一份留市(地)考办。不发免考证书,其他要求按《浙江省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执行。

四、转考

在籍考生由于工作调动、户口迁移等原因而离开原报考所在地,则可申办转考手续。

1、外省转入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考生,须将原所在地的考籍档案(包括实考试卷或省级考办开具的《合格成绩转递证明》)转至我省,凭转出省的《转考介绍信》到转入地考办报名参加自考,并填写《外省转入考生登记表》一式2~3份;

转入地考办将考生转入的合格成绩档案(包括课程合格证书)与登记表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课程名称及成绩复核无误后,编上新准考证号,建立新考籍档案,并将上表及相应材料于每年三月或九月上报省考办,省考办审批后返回地市(县)考办各一份作为毕业生审核材料存档。

转入考生原则上应报考原专业,若原专业我省未开考,可报考相近专业,并一律执行我省的专业考试计划,使用我省的准考证。

2、转往外省

由我省转往外省的考生,须持身份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书到市地考办办理转考手续,开具《转考介绍信》。

转出地考办将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合格课程及成绩复核无误后,填写《转往外省考生登记表》(一式二份),于每年三月和九月上报省考办;省考办审核后,返回市地一份存档,并填写《成绩转递通知单》,在二个月内寄往考生转 入地省级考办。

3、省内转考

省内转考的考生不需办理转考手续,只需保存好原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若原准考证遗失,须到原发证考办索取密封的《报名登记表》。在毕业登记时一同出具。

五、转专业

凡已取得某专业《课程合格证书》要求转专业报考的考生,只需作为新考生报考新专业,原合格课程若符合《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顶替规定》,则在新报考专业中有效。

六、毕业生审定

具体按《浙江省自学考试毕业生审定办法》办理。

七、专业岗位证书的审核和颁发

1、委托开考的专业或某些与某种岗位对口性较强的专业,省有关厅局可以拟订《专业岗位证书颁发规定》,经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意后,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和有关厅局给符合发证条件的考生合署颁发《专业岗位证书》。

2、《专业岗位证书获得者名册》和《专业岗位证书》由有关厅局印制和填写,并在规定时间内经地市、县业务部门和自考办审核无误后,统一报省自考委和省有关厅局审批。

3、获得《专业岗位证书》者,可以按照该专业考试计划,继续参加自学考试。

八、学位证书的审定和授予

1、符合直接申报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证书取得后一年内,向当地考办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于每年8月30日前报省考办。

2、由省考办审核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提供给主考院校审定。

3、学位审定及学位证书的授予按省教委和主考院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4、主考院校在学位审定后的一个月内,将申报学位考生的《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反馈给省考办。

九、奖励与处分

1、对参加自学考试成绩优异、事迹突出、思想品德良好的考生,上报全国考办给予表扬奖励。

2、对各专业中全部课程平均成绩名列全省前三名并在80分以上的优秀毕业生,由省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鼓励自学成才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若整个专业毕业生人数少于100人,则视情况奖励其中的1~2名;已停考专业的毕业生不再奖励。

3、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弄虚作假的考生,严格按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自学考试犯规舞弊处罚规定》等处理。

4、奖励和处分均记入考籍档案。

版权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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